申請人向窗口提交申請資料,由窗口工作人員初審,對符合規定的進行登記,並出具事前服務登記書,告知審查機構或人員的聯繫方式。由申請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聯繫,落實現場指導、審查的具體事宜。
(一)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。
(二)預先覈准名稱的證明。
(三)餐飲服務場所使用證明和設備佈局、工藝流程、衛生設施等示意圖。
(四)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,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覆印件。

(五)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覆印件。
(六)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。
(七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標準、規範性文件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。
注:申請資料應用A4紙打印(圖紙除外),逐頁加蓋公章,按次序裝訂;提交的材料爲複印件的,均應在複印件上寫明“系原件复印”,並加蓋單位公章。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、完整、清楚,不得塗改。未取得公章的企業在提供的資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,非申請人本人前來服務的,辦事人員應提供申請人委託書。
經現場指導、審查,持有結論爲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,由窗口受理,對申請材料不齊全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,補正後受理。 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,對符合規定的發放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。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。